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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国家卫健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目的是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的管理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的考核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的快速发展,
《通知》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养老机构。
《通知》指出,将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要另外设立新的法人,不需要另外进行法人登记。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措施,民政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全额支付补贴,履行相关政策。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施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医疗领域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全额支付补贴,履行相关政策。
支援医疗机构的新建。 申请人申请新设医疗养结合机构,即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需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涉及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执行一个窗口处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引导件。 在没有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工作人员机构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的市场准入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员工合作,提高新闻共享水平,让申请人进入一扇门,最多只能跑一次。
《通知》强调,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医疗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实行装修医疗机构备案制后,要加强事件中的事后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案之一,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的管理方法,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进提高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记者甘贝)
标题:“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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