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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目库管理规范等文件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人体角膜获取和分配试验。

《通知》确定眼库服务区域覆盖全部辖区,且服务区域不得重复,鼓励省(区、市)设立统一眼库,根据医疗诉求和本辖区医疗资源状况制定眼库设置计划。 医疗机构设立的眼库,必须符合《眼库管理规范》,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体器官获取组织与一个眼库大体(一个眼库可以对应多个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相对应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眼库的对应关系。 然后,组织专家判断本辖区内现有的眼库,规范本辖区内眼库的建设管理,建立眼库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

根据《眼库管理规范》,眼库的设置必须独立于角膜移植科,配备单独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角膜保留室等,总采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医疗机构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眼科诊疗科目,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开展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 人员配备受过角膜获取、判断等技术能力训练的医生,负责角膜获取等业务。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从业资格的医生不少于2人。

同期发布的《眼库技术操作指南》和《眼库管理质量管理指标》指出,要规范眼库操作技术,公布眼库质量管理和控制指标,进行眼库全过程质量管理。

《通知》还指出,试点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的眼库规范采用中国人体角膜分配系统分配的捐赠角膜。 非考试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的眼库按照人体角膜捐赠的分配,基本在其服务范围内科学公平地分配角膜。 (首席记者姚常房)

标题:“10省市将开展角膜获取分配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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