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97字,读完约3分钟

网络技术的进步,为美好的生活创造了巨大空的空间。 但是,改变ai面貌的风波、公开销售面部数据、大数据企业滥用顾客隐私等个人新闻保护难题,也成为了互联网时代民事权利保护的沉重打击。 为了避免受害,必须更好地保护个人新闻安全。

应该确定,技术创新和法律供给对于个人新闻保护来说,就像鸟的两翼、车的车轮一样,是不可缺少的。 现在有两种值得警惕的倾向。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问题就可以得到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问题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法律没有跟进,只要加快法律供给的步伐,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实际上,无论是过度迷信技术,还是单纯认为法律落后,都会将法律和技术分离。 无论是法律还是技术,光靠单方面的力量,即使取得一定的效果,也很难发挥根本性的作用。

另一方面,缺乏法律保障的技术创新是盲目的。 例如,在人工智能应用中,可以嵌入收集对背景算法敏感的个人新闻的禁令。 但是,算法决策中相关指标的选择和代入是人为设定的,算法设计者将基于自身角度的主观价值注入算法中,从而脱离了敏感个人新闻的范围,影响了敏感个人新闻指令收集的实际执行,从而影响了个人新闻指令的收集。

例如,备受人们关注的区块链技术具有可以通过加密算法实现隐私保护,难以篡改的优点。 但是,从技术优势来看,区块链上的所有新闻都是公开的,可以透明查询的,但是这些新闻对应的顾客的个人身份被加密算法隐藏了。 匿名身份新闻一旦被破解(尽管难度异常高)或被泄露,中心化程度越高,区块链技术越充分利用彻底的公开链,个人新闻泄露的范围就越有可能扩大。 区块链不易被篡改的优点是,如果链上的新闻本身是错误的,则几乎无法更正,还会影响以新闻更正为重要文案的个人新闻保护系统。 这说明,只有依赖法律提供责任规则,才能为互联网平台和顾客划定行为边界,为可能的损害明确责任机制,防止技术创新偏离价值,防止技术运用的弊端。

另一方面,缺乏技术支持的法律供给是空漏洞的。 我国关于个人新闻保护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初具规模,如网络安全法、新闻网络审理侵犯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还有专门保护隐私和个人新闻的章节副本。 在个人新闻保护方面,我们的法律供给可以说不缺乏。

我们接下来要做的是通过技术支持将法律条文变为实际的监管行为。 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所谓的数据携带权,如果技术上不能很好地消除数据形式的障碍,形成终端电子设备可读取的通用样式,则数据携带权作为个人新闻权益的副本也很难执行。 技术创新每天都在进步,法律供给也应该成为积极运用新技术、有用的、可以运转的制度安排。

总之,我们必须利用技术创新的红利,使技术成为法律控制范围内的利器。 必须逐步发挥法律制度的价值,使法律成为技术可行的良方。 只有这样,个人新闻的保护水平才能更上一层楼。

(作者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宇翔)

标题:“协力保护个体新闻安全”

地址:http://www.e6x2f.com/xwzx/4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