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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中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对严格依法审慎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中包含的费用措施,并对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1~3个月的宽限期。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款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通常不得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或限制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正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的子女上高收入学校。 所谓限制被执行人的孩子上收高价的学校,是指限制该孩子上超过正常收钱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只要其收钱不超过正常标准,就不在限制范围内。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本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的子女正常受教育的权利。 信息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该措施有误报的,应当及时应对和澄清。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政策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上高收入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信息表达工作,尽量不要对被执行人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被限制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诊、近亲属葬礼,以及本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到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
《意见》规定,1-3个月宽限期内,不失信、不限制新闻传播的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义务的,发布其新闻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1~3个月的宽限期如何把握? 最高执法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根据《意见》的规定,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要被缓期执行,各地法院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给予被执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制止被执行人,被执行
何宁表示,设立宽限期的目的是让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在宽限期内积极履行义务,将不会对被执行人产生信用惩戒或限制费用。
据介绍,名单接收和费用限制这两项措施对打击老赖起着重要意义。 何宁还表示,这两种制度执行时间不长,一点的从业机构越来越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还有些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意见》还规定了若干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措施的情况。 例如,企业受限收费后,其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确实需要为企业经营管理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申请解除对本人的限制费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不属于企业实际管理人
何东宁解释说,有条件要求解除限制费用,第一,必须由限制费用的人申请。 第二,提供比较有效的证据第三,需要书面承诺。 对提供虚假证据或违背约定收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予以严惩,不再允许被执行人重新申请。
标题:“涉“校园贷”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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