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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新闻网北京4月2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对总部公司人才住房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的满意、人才购房信用支持的授予等四大细则予以证明, 其中总部公司的人才和事业单位的人才在符合条件下享受当地居民的购房待遇,本人可以在海南购买一套住房,《通知》将于3月22日起实施。

在总部公司的人才和住房问题上,《通知》列举了三个条件。 1、从省外整体转移到海南的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随公司转移到海南工作人员,购房政策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2、在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快速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型总部公司,在海南工作,符合我省规定的人才引进标准的职工,其家属(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区域型总部、高增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经“联席会议”考核并交稿的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海南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以上;

根据《通知》,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寻求省委人才快速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候鸟”型人才),经招录、公开选调、调职、调到我省(含中央驻琼单位)的公务员,以公开招录或组织调职等形式进入我省事业单位(含

另外,未落户海南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买唯一住房,落户海南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买,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与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金融机构引进人才优惠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 鼓励商业银行向房屋租赁公司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人才租赁房屋的价格。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章追究责任,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冯虎)

标题:“海南调整购房政策:这些人才无海南户口也能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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