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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新闻网北京1月30日(记者李万祥) 1月30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其中,备受瞩目的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北鹏企业”)申请了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该案是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首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负责审判长公开质证、巡回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决定赔偿的第一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

“辽宁省公安厅在该决定生效后30天内向北鹏企业返还侦查期间查获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年12月2日,北鹏企业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并在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落槌。 此案不仅经法庭审查,而且陶凯元大法官还在法庭上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此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看到当事人在共同议院协商一致,握手,法官徐超终于松了一口气。 我知道这个事件还有另一个特别之处。 也就是说,赔偿请求人因使决策罪生效而被免职。 这与以往的刑事冤情赔偿不同,也与行政或民事诉讼执行中的国家赔偿不同。 最近,记者对这一事件的经过进行了采访。

“打黑”案引出非法侵占农地罪,公安厅查获2000万人

沈阳北鹏集团有限企业、北鹏企业、沈阳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鹏盛企业”)是三家相互关联的企业,刘杰担任过这三家企业的全面员工,刘杰的姐姐刘华曾任北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5月,刘华、刘杰决定北鹏企业和兰胜台村共同进行村屯改造。 随后,兰胜台村原村委会主任黄波、原治保主任黄海营、原党支部书记黄卫军以村委会的名义,将该村400亩土地开采权非法转让给北鹏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北鹏企业在建设兰台小城镇第一期工程中,未经权属单位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的,擅自占用兰胜台村29.7亩农用地,用于建设楼房。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全国“打黑处理”批准的违法犯罪线索,组成专门小组,立案侦查兰胜台村委会主任黄波等人。 同年3月25日,公安人员由北鹏企业财务主管张春英派遣出纳杨东到村屯改造办公室,撕下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贴在新制作的记账凭证上,随后查获。 据此,北鹏企业及其实质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进入了侦查机关的视线。 随后,刘华、刘杰被批准逮捕。

2008年9月9日,辽宁省公安厅查获北鹏企业人民币2000万元,要求该厅指定账户电汇。 第二天,鹏盛企业代北鹏企业电汇2000万元到辽宁省公安厅指定账户。 随后,在支付各2万元领取取保候审保证金后,辽宁省公安厅于同年9月11日为刘华、刘杰进行取保候审。 2009年1月7日,辽宁省公安厅追缴上述查获的2000万元后,汇到辽宁省公安厅非税收入财政汇算专家手中,但未编制相关法律文件。

2009年7月8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宣布被告黄波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开采权罪、故意破坏财产罪、被告黄海营非法转让土地采矿权罪、被告张春英、杨东隐匿会计凭证罪。

本溪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对黄波、黄海营、黄卫军判处起诉罪和量刑,对张春英、杨东判处故意吊销会计凭证罪,分别以罚款为单。 同日,本溪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中止审理涉及北鹏企业、刘华、刘杰的刑事案件。

约4年后,本溪中院恢复审理涉及北鹏企业、刘华、刘杰的刑事案件。 经法庭审理,沈阳市洪区大片土地被镉污染。 2000年3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在洪区同意将镉污染土地转为废弃地,但这一变更是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不是地类认定的依据。 2006年12月31日,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兰胜台村镉污染范围内的479.71亩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包括北鹏企业占用的29.7亩农用地。

据此,本溪中院认为刘华未办理合法手续,占用农用地构成犯罪,但其后期办理合法手续可以酌情办理。 年6月18日,本溪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北鹏企业、刘华、刘杰犯非法侵占农地罪,免除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北鹏企业和被告人刘华、刘杰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但该判决未解决辽宁省公安厅及直属辽河公安局在侦查中查获的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

“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刘杰、刘华在刑事案件中被定罪后没有上诉。 考虑到案件多年悬而未决,2000万元一直被拘留很长时间,尽管内心不满,但他们确实不知道如果上诉了,还要等多久才能要回扣押金。” 北鹏企业代理律师、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路表示,因判决未解决扣押财产,寄希望于辽宁省公安厅可以依法自行归还扣押金。

案件的扣押是合法的,判决后扣押也是违法的

判决生效后,北鹏企业向辽宁省公安厅提交《归还扣押财产、档案申请书》未予答复后,向辽宁省公安厅提交《赔偿申请书》,向辽宁省公安厅归还扣押企业2000万元和财务档案,赔偿违法扣押期间的财产损失731616元。

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北鹏企业向公安部申请复议。 公安部于年6月23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辽宁省公安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期间,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利息期限从扣押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变更,利息标准不变。 辽宁省公安厅自扣押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财产损失共计8256388.89元,为以前计算的利息的10倍。 双方在随后的信息表达中就如何计算赔偿果实没有达成一致。

北鹏企业于年7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索赔额巨大,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多而杂,涉及的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只有大致规定,案件如何解决具有法律指导意义,该案由最高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仕浩、陈现杰、代理审判员何君和许超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扣押2000万元的时间、地点、方法、理由以及2000万元的利息计算期和利息计算标准,其中利息计算期的认定涉及刑事扣押行为是否违法或违法的认定,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规定不明确,故

年12月2日的公开质量证明中,北鹏企业代理律师反复要求自扣押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溪中院对赔偿请求人定罪并不能证明扣押的正当性,赔偿请求人被宣告“农地非法侵占罪”的涉案地块经建设用地批准。

辽宁省公安厅和公安部认为不应对判决生效前扣押期的利息。 第一个理由是刑事扣押赔偿要承担违法责任。 判决生效前扣押期的利息意味着扣押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这与事件的现实不一致。

合议庭认为,经质证后,生效刑事判决未将2000万元扣押金认定为违法所得解决,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查封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权依法扣押涉案财产,认定刑事判决生效扣押财产不解决当然,侦查扣押行为并不是从违法开始,因此在国家赔偿程序中有公权行使和私权保护两种 基于这一认知,合议庭在公开质量证书后,组织当事人双方开展协商事业。

协商中,合议庭以作出赔偿决定时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为基准计算利息,适当弥补刑事判决生效前合法扣押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时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存款利息,刑事判决生效后违法扣押的损失,经双方一致同意

最终,当事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就2000万元及其损失赔偿问题按照合议庭的建议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返还北鹏企业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指出,实际上辽宁省公安厅已经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但在法律上是辽宁省公安厅的扣押,该公安厅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合法合理的。

在该国的赔偿决定中,以全额存款一年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基准进行赔偿,但杨小军一方面认为是定期存款利息而不是定期存款利息,扣押时间长,用普通存款利息计算不合理,因此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较高 另一方面,是一年定期,不是两年定期,而是五年定期。 因为法律通常的逻辑是日、月、年计,所以按年计算利息意味着符合比日步、月步更高的标准。 从平衡和合理性来看,这既不是最高标准,也不是低标准,而是考虑到各方面利益情况的标准,因此合理合适。

实行国家赔偿制度,救济权利,制约权力

此次公开质量证明书的这个国家赔偿方案,实际上是以行动执行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实行国家赔偿制度保障人权,救济损害,恢复正义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个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的解决,在违法扣押的认定、审理程序、赔偿额的计算、协商与决定的关系的解决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解决刑事赔偿案件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能动性适用,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熊秋红说。

熊秋红指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采取扣押措施本身是合法的,但被告被定罪后,公安司法机关处置涉案财产不及时的问题较为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对此案的解决表明,此类处分不及时和不归还相关财物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公安机关不仅应当归还扣押的相关财物,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件审查后,陶凯元指出,本案将通过公开开庭质证和协商赔偿的方法处理,当场解决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讼疲劳,提高赔偿委员会决策程序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回应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工作的关注。 “在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构成犯罪,被法院定罪免刑,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合法权益,我们仍然要依法保护与他们犯罪无关的民事权益、财产权益。 是本案审理的重要作用”。

陶凯元说,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和落实。 这是现代人权观念的要求,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副本,也是衡量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通过对这件事的审判,社会公众传来了这样的消息: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现实的、可补救的权利,我们的人权事业、人权保障事业、人权的司法保障事业也随着法治的进步而进步。

《国家赔偿法》不仅是保障人权、救济公权损害的重要法律,而且对修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增强国家机关公共说服力,具有特殊价值。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形成开卷机制,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实现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的统一。 ”陶凯元说,国家赔偿事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官”人民的矛盾,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是评价法治国家建设水平和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砝码。 因此,国家赔偿工作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司法为民、共同承担司法使命所必需的,也是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在重要性。

图为审判现场。

(责任:王潎鹏)

标题:“最高法院首例决策赔偿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落槌 人权保障从产权保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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