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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妓女的日记

夫妇组织卖淫带着三个“小姐”,16岁是亲生女儿,有两个侄女。 女孩的带锁日记记载了她和妓女的爱情历史。 ( 9月18日《现代快报》)

摊上这样无良的父母,女孩子“撒娇”是不幸的。 “撒娇”不幸成为妓女,但她有爱的权利,也有公民应该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她的日记和所有女孩、公民的日记一样,属于私人空之间。 特别是她的日记上了锁,所以里面的复制品表示不想让别人知道。 由于警察事件的需要,可以看到这本日记,但这本日记及其记录的隐私副本最终被公布在报纸上,传播到网络上。 这就是侵权。 犯罪的人,其人权、合法权益也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何况是被迫卖淫的可怜女孩?

当然,女孩的日记是警察泄露的,警察无权将违法者的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的东西交给其他人(包括媒体)。 对媒体来说,将公众隐私作为报道的复制品之一,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是对人权的不尊重和侵犯。

被称为“娇”的女孩出现在媒体上的名字是假名,但日记的文案和笔迹是真实的。 “撒娇”是妓女,但妓女也是人,在那个内心世界里是她自己的,不想让别人知道。 更不用说暴露在公众面前了。 你可以说你的真实姓名没有被曝光,但对她自己来说,由此带来的恐惧,恐怕要和她长久,甚至一辈子,警察和记者为她着想吧? 公开她的日记。 你问了她是否同意?

明明“撒娇”的私权因为身份的关系被警察和媒体看到了吗,“妓女和妓女的恋爱经验”为了眼睛的效果,更有信息价值吗?

从日记中的一句话可以看出,尽管是妓女,但“撒娇”如果善良、单纯、天真,她的感情也是真实的,对她自己来说,这种感情未必没有神圣的成分。 如果是这样,公开暴露这个隐私,即使不暴露女孩的真实姓名,那也是破坏神圣的内心世界,践踏个人隐私。

我去拜访抓住裸体女性的头发,抬起她的脸的民间警察

同样,去年“郑州大规模突击扫黄发布裸照”的帖子在国内各论坛大肆流传。 照片中妓女的面容清晰、被逮捕追问等画面受到质疑,许多网民认为警察执法过于粗暴。

警察如果打击违法犯罪,自己必须遵守法律。媒体报道信息时,必须谈职业道德。 打击非法战果,追求信息效应,都不能以伤害弱者权益为立足点。 这应该是底线。

(责任:李志强)

标题:“公开卖淫女日记与散布小姐裸照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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