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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新闻网呼伦贝尔9月19日电据最高检查官网报道,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孟建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负责。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孟建伟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孟建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相继投诉包头市公安局长、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果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委托人的财产或非法收受委托人的财产,金额将特别巨大。 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无法证明合法来源。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当依法追究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枪支、弹药罪的刑事责任。
孟建伟简历
孟建伟,1954年11月出生,蒙古族,哈尔滨理工大学学历,中国共产党员。
1969.10—1971.05,内蒙古自治区矶口县沙金胡套海公社通讯员
1971.05—1976.03,解放军5108部队64分队士兵
1976.03—1977.07,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农机厂工人。
1977.07—1981.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警察支队、政治处干部
1981.07—1986.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海渤湾中队副辅导员
1986.05—1988.0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通警察支队副队长
1988.01—1991.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通警察支队长
1991.02—1994.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兼劳教所所长
1994.07—1998.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8.05—2003.06,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公安局局长
2003.06--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局长
2007.12—.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兼公安局局长
. 09—.0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
. 01—.0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自治区政协委员
. 01-.12、十一届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
. 12退休。
. 10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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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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