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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网北京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的创业板监管函〔〕第188号,年11月5日,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300498.sz )董事温鹏程根据集中竞价交易办法,变更为温氏股份9.68。

温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温鹏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深交所《上市企业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13条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创业板企业管理部要求温鹏程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上市公司董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实施细则》等

据新闻网记者咨询,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26日,注册资本63.73亿元,于年11月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截至年9月30日,温鹏程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0亿元,持股比例为4.08%。

温鹏程,汉族,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永久海外居留权,研究生毕业。 1983年进入温氏股前身工作,历任企业总裁、董事长。 现任温氏股份董事、广东筠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兴县粤宝源投资有限企业执行董事。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推荐机构及其推荐代表人、证券萨 遵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发布细则、指引、通知、方法、指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3.1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者所持股票的限制销售、减持及其他股票变动,由《企业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减持股份实施。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向特定机构的投资者转让询价转让、销售方法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股票),对转让的方法、手续、价格、比例和后续转让等若干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由中国证券监督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抛售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向本所备案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法、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新闻。

公开的减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达到减持数过半数或减持时间过半数时,应当明确减持的发展情况。 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为人达到企业股份总数的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进行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转移、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证明此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以下是原文。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董事温鹏程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第188号

温鹏程:

你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于年11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法减持温氏96,800股,占温氏股份总股本的0.001519%,成交额1,814,032元。 你没有在第一次减持的15笔交易之前公布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减持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纠正,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

特此报告。

创业板企业管理部

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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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温氏股份董事温鹏程收监管函 减持未预先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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