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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北京9月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表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严格规范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意见》指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多次择优录取,除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计划外,不得按单位、领域、地区、学校层次等限定学生来源范围
《意见》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必须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本机构研究生招生新闻的公布,确保招生工作规范的透明度。 招生单位应当尽早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新闻。 所有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合格,不办理学籍登记。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提供考生咨询和投诉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解决和答复。
在严格掌握全程监控和质量保证的基础上,《意见》指出,多次质检关口向前推进,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重要节点的考核筛选作用,全面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法,落实监督职责, 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 对不适合完全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继续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
在加强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方面,《意见》指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负责人,必须严格管理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创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公平公正地评价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 学位评定分委会认真审议申请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论文评审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并负责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 论文重复率检测等只作为检测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重复率检测结果不能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检测。
标题:“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一再择优录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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