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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渚河路小学。 邓群英摄影/光明摄影
近年来,学校发生的极端事情,使教育惩戒越来越陷入使用、不使用、使用、不惹事、甚至不使用的困境。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3月正式实施。 学校长期以来的烦恼、纠结的许多具体问题都有刚性基准线,但教育惩戒有章可循,有法之后,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这些问题,房屋、学校的实施者和受益人应该如何将惩戒力量转化为教育的有力组成部分,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主持人
本报记者杜冰
专家
华南师范大学薛刚凌
复旦大学侯健
北京大学湛中乐
中国人民大学的叶阳永、高桩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周文娟
西南大学张海鹏
华侨大学王康敏
华东师范大学任海涛
惩戒是为了什么?
以惩戒为教育手段,旨在教育和转变有违规行为的学生,培养学生更健康的人格。
主持人:前几天,一名小学生受到班主任的严厉批评,郁闷地跳了下去。 有人说孩子弱,有人说老师太严厉,有人说父母太溺爱。 归根结底,是如何教育孩子的问题。 其中最直接的指向是是否应该有惩戒,惩戒的目的是什么,教育惩戒的权利是如何定义的?
薛刚凌:教育惩戒作为重要的教育措施和教育方法,自古以来就是教育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不仅要学习知识,掌握基本的学习方法,还要培养良好的品行,培养人格,确保全面进入社会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品格。 教育惩戒是完善学生良好品行培养和人格培养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侯健:此次《规则》以教育惩戒为教育手段,目的是教育和转变有违规行为的学生,培养学生更加健康的人格。 教育惩戒通过适当的惩罚性措施,帮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和习性。
周文娟:要立足于校规校纪的育人宗旨,不仅要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还要发挥对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性保护作用。 一、处罚大致上要根据学生的身心优势、过失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保障教育惩戒和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 必须全面教育惩戒后的指导机制,充分考虑学生的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
高杭:将教育惩戒视为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多次实行分权与限制权并举、保障与规范并重的立法大体上强调以教育惩戒为公权力的部门法属性,除了鼓励、说服、积极惩戒等教育方法外,还有其他不可替代的重要教育方法,教育 新时期的教育惩戒立法努力摆脱主体性教育理念下师生之间的双重对立和部门法视野中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固有思维,把教育惩戒发生在教育这一师生之间、传授知识、塑造人格视为基本文案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调正确认识和把握师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保证这种主体之间相互关系实际存续、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规制教育惩戒领域的现象,在教育惩戒活动中保障教师的职业权力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教育生态和育人环境
学校和老师真的善于管理,善于管理吗?
《规则》对为了教师合理正当的教育而惩戒学生的行为免责,提高教师敢于教育学生的潜力和勇气,促进教师维护教育正义。
主持人:在实际教学中,教师面对的是各具特色的学生众多、庞杂多变的现实,有些学生非常淘气,有些学生性格软弱、内向、敏感。 另外,在面对实际问题时,学生是否生病、家庭是否有重大变异、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学生精神和情感的因素,都可能成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影响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应该如何采取惩戒手段,将它们用于适当的利益,这是一门学问。
侯健:对未成年人来说,正面教育、表彰奖励的比较特征更大。 立德树人不仅应该培养学生的良好意识,在学生违规时给予教育惩戒,还应该依靠平时对学生的积极管教。
王康敏:教育惩戒在普通管教手段失效的情况下,运用权威规则培训的方法将学生培养成更好的人,即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从而形成学生理想的人格和内心秩序。
教育惩戒关注的是学生的灵魂而不是身体。 比较有效的教育惩戒不仅要指出学生言行不当之处,更要重视诱惑学生的科学思想、规则意识、信念伦理、道德责任,使符合教育规律、学生培养成立志成为值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周文娟:要遵循教育规律以及不年级、不同年龄学生身心快速发展的优势,规范学生的不良行为和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正确区分不良行为的程度、性质和教育惩戒手段。 必须确定教师的禁止性行为。 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事故或者学生本人因素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湛中乐:从合法性角度看,创立教育惩戒方法首要有两条红线:一是不得以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其他学生人格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 二是学生的教育权不可侵犯。 所有让学生感到肉体疼痛的行为都是体罚,打手掌,倾听。 变相体罚意味着没有直接的暴力行为,但其效果相当于体罚。 此外,还必须区分教育惩戒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界限。 人格最基本的因素是自尊,禁止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是保护学生的自尊。 但是,人格的尊严和自尊心不能划等号。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教育惩戒不会损害学生的做人身份和地位,除非以学生为手段,否则不会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 而且设定教育惩戒方法的另一条红线是学生的教育权不可侵犯。 对受过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和中学生,学校不得开除他们。
王康敏:体罚要么因歧视孤立、人格侮辱、名誉毁损等精神暴力伤害学生灵魂,要么因物理暴力给学生身体造成痛苦和伤害,背离了教育的基本任务,本质上是错误的。
任海涛:体罚应该不在教育惩戒范围内哦。 如果法律规定了具体处罚方法和程度的处罚措施(处罚站、处罚复印工作、处罚劳动等)为合法的教育惩戒措施,则不应该将其称为体罚。 体罚应该是违法行为的概念,如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工作限额,受到侮辱和人格尊严侮辱,造成身体痛苦等处罚行为即为体罚。 因为法律允许惩戒教育,一律禁止体罚。 只有这样才能清楚地区分两者的法律含义。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规定表明,法定教育惩戒措施不能包括体罚、变相体罚。
如果孩子被老师惩罚了,父母该怎么办?
家长必须积极合理地表达需求,参与、协助、监督教育惩戒事业。
主持人:在网络上,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不了解教师行为引起的家校冲突很常见。 在微信群里,父母经常为孩子受到教育惩戒而不敢和老师、学校表达信息而烦恼。 两个极端,使家校冲突升级,面对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在家长层面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
叶阳永:家长对学生行为的培养和矫正发挥了重要意义,如果没有家长的协助,学校教育惩戒工作的效果也将与预期相去甚远。 学生的成长和快速发展发生在家庭、学校、社会和互联网等各个领域,学生发生不良或违规行为时,需要家长、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各主体合作,配合科学采取措施。
张海鹏:另一方面,一些父母过分溺爱孩子,否定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在发生纠纷和摩擦时,经常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过度维权,缺乏老师不管理、不愿管理的教育惩戒。 另一方面,部分家长仍延续陈旧的教育观念,缺乏教育惩戒的参与和监督,忽视了对教师不当的教育惩戒行为,忽视了体罚违规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教育惩戒滥用现象。 另外,部分家长和老师在教育惩戒情况和规则等方面存在认知偏差,学生在学校内外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呈现出教育惩戒低效的现象。
家长参与不当造成的教育惩戒不足、滥用教育惩戒以及教育惩戒效率低下的现象,不仅在理念上无法就教育惩戒的功能和意义达成一致,而且直接影响到教育惩戒的实践效果,还可能引起家校、师生关系的紧张和冲突。 因此,教育惩戒比较有效的实施不仅需要学校和教师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的权限和规则,合法合理地行使教育惩戒。 需要充分认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尊重、支持、协助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
叶阳永:第一,家长要积极参与制定校规校纪、班级条约,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表达价值需求,与学校、教师充分表达信息,帮助学校制定合理完善、比较有效的校规或班级条约。 第二,父母应积极关注孩子的成长和良好品行的培养,树立榜样,树立孩子的榜样。 孩子受教育惩戒后,做好与学生、学校的信息表达和相应的疏导工作,特别是孩子因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停课或停学处分的,家长要充分重视,积极与孩子表达信息,分析原因,必要时咨询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或社会工作机构,比较有优势 第三,父母认为子女在学校受到违法或不当教育惩戒的,应当依法合理表达需求,寻求权利救济,不得采取学校骚动等做法。 学校对学生采取的严厉的教育惩戒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不服解决申诉的决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不服复核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标题:“教育惩戒的困局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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