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讯(全媒体记者王凤玲通讯员马青松)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新修订的《鄂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2日印制实施,该《办法》公布于
《办法》规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监管要结合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分工责任。
第一个复印件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导,实施全市要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工作,为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长天平台和力合平台全市要点排污单位监测点新增、网络接入等工作人员 并负责长天平台的运行、维护及长天、力合平台的自动监测,监督和调查全市要点污染单位和支队辖区污染源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 对全市各辖区要点污染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较有效的传输速率、数据完善率,市环境监察支队也进行评估、通报和监督,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第三方运维企业的评估和监督管理。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要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对比监测工作。 各环境保护分局、葛店开发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长天、力合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测日常监管及新增监测点、网络接入等日常工作。 负责长天、力合平台自动监测,调查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
《方法》还确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的主体责任,定义了监测数据篡改、造假、自动监测设备采用不正常、运行不稳定、数据不准确等情况。
标题:“《鄂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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