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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第5号《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于年12月22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鄂东网

市长王立twa鄂东网

年1月8日twa鄂东网

第一章总则twa鄂东网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鄂东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及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鄂东网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体的新建、改建、扩建、平整、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所、道路、河道等以及装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石)、废弃物、余泥、泥土和 鄂东网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鄂东网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清洗和清理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鄂东网

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管理。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车辆。 鄂东网

发、经信、国土、规划、交通、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鄂东网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理许可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理应当大致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 鄂东网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排放者、运输者、消纳者应当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 鄂东网

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批准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理活动。 鄂东网

第六条居民因装饰个人住宅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但是应当规范管理,合理堆放。 本区域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未按照物业管理机构指定地点实行临时堆放的物业管理的,按照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24小时365天内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或环卫专业人员 鄂东网

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店装修垃圾,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批准处置许可证》。 鄂东网

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批准处置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的运输机构签订的运输合同(三)有消纳处置合同且合同明确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鄂东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排放者、消纳者应当向原许可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2)变更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主体: (3)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需要调整消纳场所的(4)其他需要变更的。 鄂东网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向原许可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车辆运输证》登记发生变更的(三)增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鄂东网

第十条建筑垃圾排放人、运输人和消纳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原行政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鄂东网

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许可或者变更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鄂东网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买卖、出租、出租、转让《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 鄂东网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焚烧、高空喷洒建筑垃圾,维护工地和周边环境清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堵、公示卡,固化工地进出口道路(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清洗保养设施(包括清洗池、清洗机),配备专职保养人员,出入工地的车辆经清洗保养设施处置后,方可离开工地 (四)定期向施工现场洒水粉尘,对裸露现场和堆积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鄂东网

第十三条全市主要道路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的高度不得低于2。 5米; 通常,道路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道路挖掘施工现场的围护高度必须在1以上。 8米。 鄂东网

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必须结合作业条件、施工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新闻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鄂东网

设置围栏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先征求公安警察部门的意见。 鄂东网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铺设管道、挖掘道路、清除管道污垢、绿化等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隔离作业,采取较为有效的保养措施。 工程结束后,24小时365天内将建设垃圾搬运干净,路面清洁。 鄂东网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并且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设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硬化解决。 鄂东网

第十六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取淋浴除尘措施,设置立体挡住灰尘的防护设施等,防止扬尘。 鄂东网

水泥和其他微粒建筑材料必须采取密闭保管和覆盖等措施。 鄂东网

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 鄂东网

需要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取得特许经营权。 鄂东网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名单。 鄂东网

第十八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自身运输车辆数量在10辆以上,全部取得道路运输证的twa鄂东网|xianzhaiwang;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涂车身颜色、车辆标志,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 鄂东网

(五)运输车辆司机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工作资格。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比较有效的执行(七)具有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清洁能力(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质量监督、经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改造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运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处置的建筑垃圾的twa鄂东网|xianzhaiwang;

(2)不得分包或分包所运输的建筑垃圾业务的twa鄂东网

(三)运输车辆离开工地前自行接受清洗,防止车轮沾上泥土的道路污染路面。 鄂东网

(4)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超速行驶。 鄂东网

(5)保持车辆清洁,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飞溅的twa鄂东网|xianzhaiwang

(6)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通行证等相关证件随车携带,自主接受监督检查的twa鄂东网|xianzhaiwang

(七)按规定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八)运输到批准的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听从场地管理员指挥,取得收据以备检验(九)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执行分类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具装载运输。 第二十一条严禁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建筑垃圾。 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给排水设施、水利设施和其他非指定场所倾倒建筑垃圾。 主要城市范围内每天5:30至20:0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在上述时间段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公安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材料的车辆必须密闭,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遗漏、散布物。 车辆轮胎沾上泥土,不得污染路面。 第五章建筑垃圾的消纳和综合利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等规划,组织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特别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的消纳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收和堆积建筑垃圾,不得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维护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的健全性(三)保持收纳场所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四)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可接受的建筑垃圾数量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汇总的数据。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建筑垃圾的消纳。 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建筑垃圾消纳人不能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建筑垃圾消纳人应当在拟停止消纳的30日前书面通知原许可机构,由原许可机构向社会公告。 建成垃圾消纳场封闭场后,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现用地功能。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快速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设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设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公司的快速发展。 第二十七条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公司的生产诉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公司采用或者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奖励名单上的技术、技术、设备或者产品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淘汰名单上的技术、技术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不得用其他原料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根据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重污染天气等的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限制排放建筑垃圾的时间和区域。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收钱制度。 建筑垃圾处理收款由政府定价,具体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自行按照有关规定运输处置的,不另行收费。 收钱机构应当在收钱地点的重要位置公示收钱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理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建设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建设合同中确定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设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文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文明施工。 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筑垃圾处理投诉举报,加强日常巡逻,加快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建设。 必须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可靠性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公司信用档案,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则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办理,不办理《建筑垃圾批准处置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限期修改,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未按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限期补缴,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履行城乡建设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修改的,责令停工维修: (一)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栏,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选时施工、洒水抑尘、清洗地面和车辆等较为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残积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者未被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散装、流体材料的车辆,不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材料遗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不改变,车辆不得沿着道路行驶。 车辆轮胎被泥土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垃圾承运人未按照指定运输路线、按时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司机,或者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或者向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接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限期修改,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消纳场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建筑垃圾消纳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费或者设施成本两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承包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依照纪律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法用语的含义如下:建筑垃圾排放者是指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体。 建筑垃圾运输人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资格,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 建筑垃圾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体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体。 主要城区是指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鄂东大道、葛山大道、鄂州大道、江碧路、吴楚大道、四海大道、樊川大道、沿江大道相连而成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每年3月1日起施行。 鄂东网

标题:“《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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