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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证券监督局发布了对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蓝翔的政治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表明,蓝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蓝翔从2008年4月至年11月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投资银行部门工作,从年11月至年3月在齐鲁证券有限企业(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工作。 年4月至调查日(年5月6日)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企业投资银行部门工作。
据深圳证券监督局介绍,蓝翔在上述证券企业工作期间,利用妻子“徐某珍”账户,通过网络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 经调查,“徐某珍”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万元,转出资金591.61万元,累计认购金额2591.65万元,卖出金额2577.58万元,合计亏损14.07万元。 截至调查日,“徐某珍”账户无期末持股,资金余额159.71元。
处罚书称,蓝翔的上述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企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直接或者以假名、他人的名义持有和买卖股票。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蓝翔可以积极配合调查。
斋翔在陈述和申辩资料中主张,这只是协助父亲使用“徐某珍”账户进行少量股票操作。 综合本案情况,深圳证券监督局认为,不排除青某生使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可能性,但足以认定蓝翔使用“徐某珍”账户首要控制和利用股票交易的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199条的规定,深圳证券监督局决定对蓝翔处以10万元罚款。
标题:“华泰联合投行部敖翔违规炒股 亏损14万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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