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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条文也已经明确了真相。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昨日表示,年底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的《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形成法律草案。 与近年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的伪劣、虚假折扣等现象相比,根据乌日图,EC平台的连带责任问题和数据新闻的保护问题等将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平台的责任重要的是定义身份
根据中消协去年12月12日晚间发布的报告,93种“双11”折扣力相对较大的商品中,12月12日晚间有32种可以以“双11”以下的价格购买,4成以上的商品价格不会上涨。
“假折扣”、伪劣等现象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是因为商家缺乏诚信。 另一方面,作为承接各制造商、网店的运营商,EC平台也很难承担责任。 对此,乌日图表示,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中新遇到的问题,如电商平台责任问题等需要依法规范。 正是草案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对EC平台的责任追究机制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EC平台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只提供淘宝这样的平台服务,一种是京东等自营平台,一种是为商家服务的平台 但是,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在平台提供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下,从权责的角度来看,EC平台都应该成为交易出现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 “平台对商户和商品有分拣机制,分拣的商户和商品再次出现问题,平台一定负责。 ”。 洪涛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人员薛军表示,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根据网络交易中介的参与度和身份来规定责任。 “如果客户发现商品有问题,要求平台退换商品或关闭店铺,平台应积极履行这方面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基本上是免责的。 但是,如果平台通过成为广告推荐者等方式参与交易,平台的责任也会相应加重。 ”。 薛军说。
新闻保护既依靠来源,也依靠导演
置身于大互联网、大新闻时代,顾客的个人隐私往往无法自行保证,网购、海淘是个人新闻泄露的首要渠道。 面对铺天盖地、不知出处的垃圾邮件推送和潜在的诈骗风险,客户的个人新闻应该如何保障?
事实上,与顾客隐私泄露问题相比,国内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制方法。 去年的《315》,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顾客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 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销售或者非法提供顾客个人新闻的,将受到处罚。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副主委、河海大学副校长陈星莺提出应加强数据源管理。 他表示,应完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和数据库,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的电子商务实名认证制度。 还鼓励领域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电商企业品牌和电商发布专业信用评级,形成口碑和信用诚信交易的生态圈。
洪涛建议,除了加密客户个人新闻外,电子商务过程中相关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失信情况、客户维权等新闻也要及时公开、交换、共享,形成多方监督,保障客户个人新闻安全。
事实上,业内一直呼吁应加快《个人新闻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但在薛军,也可以利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契机,规范和确定涉及个人新闻保护的首要问题,这可以为个人新闻保护法的制定提供经验和前提。
跨境电商必须在“轻”立法中重视监管
谈到电子商务,必须提到跨境电子商务。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设有专门比较跨境电子商务的章节。 但是,北京商报记者采访的许多行业专家表示,对跨境电商的立法不要太细致,制定一系列大体的法律即可。
薛军认为,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部门太多,目前首要通过法律明确协调机制等文案,可以说是框架。 “电子商务立法层次比较高,规定不太细致,但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必须进行协调。 ”薛军说。
“因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日新月异,创新能力和变化也没有明确的轨迹”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赵萍专家表示,基于上述原因,这方面的法律制定也不是特别积极。 与此相反,为了鼓励跨境电商自主快速创新,以免给跨境电商带来沉重的枷锁,相应的法律只需要规定尽可能大致的问题。 因为通过事后的监管也同样可以达到控制和制约的目的。
洪涛表示,跨境电商立法不应只着眼于国内,同样要与国际相关法律对接适应。 “跨境电子商务经常涉及双边和多边贸易规则。 因此,新法律不能与现行法律发生实质性冲突,必须严格执行国际贸易通用的法律和规章。 ”洪涛说。
责任编辑:王奕晨
标题:“电子商务法草案稿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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