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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我们随时随地都享受着大数据的便利,但其负面作用也在继续。 最近发现,网络购物、交通出行、网上购票等多个行业的EC平台都处于杀熟状况。
大数据杀熟是指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收集顾客的新闻,分解其费用偏好、习性、收入水平等新闻,以不同的价格将相同的商品和服务销售给不同的顾客,从而获得越来越多的利益的行为。 杀熟的形式多样,第一有三种表现:一是不同的客户采用的设备价格不同,比如比较苹果客户和安卓客户制定的价格不同。 第二,价格根据顾客花的地方不同而不同,比如对离百货商店很远的顾客定价更高。 第三,定价因客户的成本频率而异,一般来说,成本频率越高的客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越高。
目前,我国的顾客权益保护法还没有确定将大数据杀熟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但是,《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顾客有权了解购买录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实际情况。 并且第二十条确定经营者有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 在大数据杀熟中,客户很难知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价格,经营者在拆解其个人新闻后,特别是只看为此而决定的、支付金额最多的价格,严重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
《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顾客有权根据公平的交易条件,取得公平的交易结果,第一,顾客有权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利用大数据,经营者不是根据商品自身的性质、功能,而是根据分析顾客心理和行为的结果对商品定价,使处于相同交易条件的顾客面临的价格不同。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权的内在精神和实质内涵。
另外,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明显的方式督促顾客观察样式条款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复印件,同时不得对顾客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因此,即使顾客在服务合同中同意经营者采用其个人新闻,经营者也有义务保障顾客个人新闻的安全。
比较实践中大数据成熟的现象,必须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来规制这一行为,为受损害的客户提供维权通道。
标题:“警惕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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