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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婷
为了给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国家网信局开始了最近两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 那么,如果在网站上发布有害新闻、游戏平台中毒防范措施不足、诱导未成年人充值费用等问题,会承担那些法律责任吗?
情况1
媒体发布有害新闻有什么责任?
小刚的妈妈最近发现孩子特别热衷于某个在线授课的学习平台。 一开始我很高兴。 我觉得孩子的学习热情很高,但在那之后,我发现自己一点一点地不舒服。 小刚每天花很多时间浏览这个网站,但是问他学到了什么,他总是回答不出来。 随后,母亲打开自称青少年专业在线授课平台的网站,网站页面将网络游戏、低俗小说、娱乐直播等不良广告新闻陆续推送给读者,点击青少年读者,淫秽色情 小刚的妈妈很气愤,马上向坏消息举报平台投诉,随后这个网站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法官解除怀疑
中国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书规定了破坏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网络
个人和组织采用互联网应该遵循一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采用网络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不得传播暴力、色情新闻,不得传播虚假经济新闻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网络运营者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禁止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的新闻未采取停止传输、取消等处置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绝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新闻、作品的惩戒措施,该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我国以任何组织、个人制作、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毒害淫秽、暴力、杀人、赌博等未成年人 如有违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互联网运营者不履行自身义务,在网站上发布有害新闻,或者以免费在线授课的名义对青少年进行有害新闻输入的,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情况2
奖励未成年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浩先生高中毕业后进入学校,母亲担心孩子不习惯学校生活,在他的手机上关联了自己的网银账号,方便了孩子的衣食无忧。 但是不久,妈妈发现浩先生开始频繁地刷卡支付,给他买什么都马虎了。 的老师反映了浩最近学习成绩下降,很模糊。 反复提问显示,浩承认自己一直在浏览某网络直播平台,经常发布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大规模直播视频和血腥暴力视频,部分主播对未成年人在排行榜等地区的刷量进行控制评价。 之后,弘的妈妈向法院起诉了该直播平台,要求返还奖励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浩作为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的能力者,目前监护人不承认小浩的打赏行为,责令该直播平台返还相应财产。
法官解除怀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明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规定,以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由其法定代理人经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通过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领奖等途径。 支出与智力不符的金额,监护人请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返还该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未经监护人追认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大额费用、报酬行为,应当为无效行为,相关互联网平台应当返还。
关于网络运营者对顾客的管理责任,中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停止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的新闻,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留下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拒绝修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直播平台对其平台发布的视频新闻、主播的直播文案负有管理义务,不履行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新闻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监管部门采取修改措施拒绝纠正,造成违法新闻大量传播等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况3
如果中毒防范措施不充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斌上初中以后,沉迷于网络游戏,消耗了很多时间玩游戏,偷偷溜进网吧。 经过提醒,小斌的父亲发现这个网络游戏平台的实名认证流于形式,防止中毒措施不充分。 大量的游戏以第三方账户的实名认证为前提,简化了游戏软件本身的实名认证设置,比恩可以通过父母的微信等第三方账户轻松登录游戏,可以长期玩游戏。 另外,该游戏软件设置的青少年模式不起作用,不能比较有效地限制未成年人采用时限、充值次数、金额等几个事项,导致了小斌向游戏软件大量充值。 比恩的父亲发现后,向网信管理部门投诉,之后网络游戏公司被责令限期修改。
法官解除怀疑
为健全网络游戏平台实名制和防沉迷措施,国家信息出版局发布《关于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的通知》,确定网络游戏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顾客实名登记系统,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未实名登记的 每天22时至第二天8时,网络游戏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 网络游戏公司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间,法定假日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其他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5小时。 网络游戏公司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限制未成年人采用与民事行为能力不一致的收费服务。 网络游戏公司不得向未满8岁的客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 同一网络游戏公司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岁以上不满16岁的客户,每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 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客户,每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 未执行本文件要求的网络游戏公司,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改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解决直至相关许可证失效。
并且,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未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新闻或者未提供真实身份新闻的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绝修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网络游戏公司必须完善自己的实名认证机制,限制青少年玩家的游戏时间和充值金额,防止青少年玩家沉迷游戏,损害身心健康。
法官挥手
孩子和父母应该如何维护维权
方法一: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新闻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发布投诉、举报方法等新闻,及时受理和解决网络新闻安全投诉和举报。 因为,如果发现有害的互联网新闻,相关主体可以向该互联网运营者举报和投诉。
方法二: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等相关网信管理部门,均设置违法和不良新闻举报平台,相关主体可以依法举报和投诉。
方法三:对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大额支付、在直播平台发放大额奖金等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范围的行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络企业返还财产。
方法四:发布淫秽、暴力等有害网络新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主体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览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伤的商家大多必须承担责任
进入暑假,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的娱乐、吃饭等活动增加,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有时会发生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现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共审查了28起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 其中,6成受害者是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生伤害事故的地方多为儿童玩耍的地方。
9岁的阳桑和父母、同学在某家百货商店吃饭。 在父母准备结账的时候,阳先生和同学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离开餐厅玩耍,不小心撞到了附近饮料销售柜台墙上的招牌,受伤了。 后阳经被诊断为伴有右前臂割伤和血管肌腱部分断裂,将百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百货公司向一家餐饮企业租赁场地从事饮料销售,认为小阳受伤的招牌也是该餐饮企业的全部。 同时,小阳在和同学玩耍时撞到招牌,家长有重大过错,商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表示,小阳受伤的招牌不是整个商场,而是租用该场所的某餐饮企业整体,但考虑到小阳一行以到商场购物和收费为目的,餐饮企业租赁的地点在商场内,小阳及其监护人无法区别,由商场和餐饮企业签订 小阳受伤的招牌设置在饮料销售柜台的外壁上,但由于外壁突出5厘米,露出公共区域,未挂在饮料柜台的顾客也可以随意触摸,招牌用薄金属覆盖表面,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 没有催促饮料销售柜台有效解决,也没有主动消除风险,客户小阳在活动中被砍断了手臂。 因此,商场应对小阳的损伤负首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 小阳事件时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认识能力有限,行为上有很多不明确性,但事件时小阳的父母专注于解决自己的案件,放任未满10岁的孩子人员众多,在环境繁多、繁杂的商场自己活动,对未成年小阳进行无人监管、无人监护的。 最终,商场判决赔偿小阳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余元。
法官分析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标准、领域规范,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危害未成年人的首要原因。 例如,游戏设施陈旧损坏、未达到安全标准或安全设备不足导致未成年人滑倒。 商场招牌、消防设施、地面插座、坡道楼梯等设置不当,卷门、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伤害了未成年人。 很多地方在留言板、警告标志的缺失、日常巡回监督的缺失等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根据法院的审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约有9成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了责任。 另外,有时监护人没有被赋予慎重的保护义务。 如果没有随时陪伴,孩子会独自在商场、餐厅、需要监护人陪伴的游乐设施玩耍,或者进入危险区域。 也有父母把幼儿交给朋友照顾,或者自己看手机,或者疏忽大意,护理不到位,幼儿受到人身伤害。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标题:“损害未成年人互联网权益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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