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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被称为21世纪的石油,如何开采、保护和采用,需要一套明确的规则。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数据行业综合专项立法,规定个人隐私收集、解决的必须明确同意。

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

今天,大数据应用于我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给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如何平衡促进数据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个人数据特别是隐私数据保护的关系是此次立法的重点。

《条例(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不法分子组织享有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策、控制、解决、收益和利益损害补偿等数据权益,这也是国内立法首次提出保护数据权益。

收集、解决个人数据必须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其中,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必须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即必须通过书面、口头等方法主动发表声明或主动作出正面动作来确定授权同意。 自然人也有权随时撤回个人数据的收集和解决的同意。 撤回同意后,数据的收集和解决者应当及时删除数据。 但是,撤回前不要影响基于协议的合法数据解决。

结合我市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防控的经验,《条例(草案)》还规定,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公司正当利益等情况,未经个人同意,可以收集和解决自然人的数据。

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的负面清单制度

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中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新闻,通过增值开发不仅可以方便市民,还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条例(草案)》通过一系列创新规定,打破新闻孤岛,推进公共数据深度开放、全面共享。

在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的统一下,建立到纵向最后,到横向边缘,覆盖全市各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管理委员会体系,形成全市公共数据共治的管理组织结构。

二是建立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处理多头收集带来的数据冗余、不一致等问题,通过数据目录共享,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诉求对接机制,促进公共数据的全面共享。

三是在公共数据中不共享基本例外的基础上,设计共享负面列表制度,强化共享责任。 负面清单以外的公共数据必须在公共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之间免费共享。

四是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渠道。 除了通过早就流传下来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原始数据外,还综合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建立了专业化数据导向开放平台,可以按照无形的规定用途采用数据,安全可靠

禁止利用大数据进行杀熟

近年来,国内外相继发生了公司数据权益法律纠纷,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条例(草案)》确定经营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法人、非法者组织的数据,使其产品产生实质性替代。

对比反映顾客强烈的大数据杀熟,《条例(草案)》规定经营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分解顾客的个人新闻、费用记录、偏好等数据,为商品或者服务设立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害顾客的合法权益 记者李舒瑜

标题:“收集解决个体隐私数据须得到明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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