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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编辑介绍,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嵩山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联合15名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加强城市管道燃气领域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的建议》(详细报道:释永信代表建议:妥善解决城市管道燃气经营纠纷)。 新闻记者对城市管道燃气领域的乱象进行了调查(详细报道)。 。 现将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陈旭撰写的相关复印件刊登如下,供网民参考。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26号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 在城市燃气供应、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解决、垃圾解决等领域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但是,在城市管道天然气行业,专利经营权侵权纠纷不断,进入诉讼程序的侵权案件在审理中有很多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案件长期延期,或者被害人打赢了诉讼,但是专利经营权

本文从燃气特许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法律后果方面进行一点总结和拆解,为如何加强领域管理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授予和取消特许经营权

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特许经营许可机构应当是直辖市、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根据《办法》颁布了一套法规和政府规章。 例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其他行政机关规定了行政许可权的,也可以成为特许经营的行政许可机构。 总体来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常不能成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主体。

由于历届地方政府在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取消上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之间,燃气领域混乱,国务院发布583号令《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自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取得两类燃气经营权的类别:一类是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必须通过招标二类是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者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对于特许经营的单方撤销权,原建设部在《办法》第十八条中作出了确定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二)处置或者抵押擅自经营的财产;。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停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此之外,运营公司与各级政府

《办法》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程序、方法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方政府在取得程序、方法等方面还留有很大的自主空之间。 而且,在这些自主空之间,直接和间接的侵害行为在蔓延和繁殖。

侵权的原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燃气专利权的公司被侵权的原因有:

1、客观水平:第一、运营 这一般是

(1)原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区域与其他行政区域合并,合并后的新区域政府采取不同意原协议书的方法。 或者强制分割原行政区域,使民间客户与工商业客户分离,取得特许经营权二次授权的基础,最终导致了“一女二嫁”侵权事实的发生。

(2)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政府上级以下级政府以没有资格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为由,不同意签订的合同

(3)上级政府在某一较大地区的特许经营

(4)政府默许和容忍第三方侵权。

(5)政府不一定取消先进入企业的特许经营权,但后进入者可以申请取消先特许经营权。 同行业其他公司利用政府领导换届、换届契机,以手续不合法为由要求撤销授权的。

基于发生侵权事实的上述原因,原本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受到侵权也有其自身的原因。 首先,观念上存在认知不足。 因为觉得已经取得特许经营权就可以放心了,所以地方政府部门当然会积极配合,疏于推进特许垄断经营权,政府部门、顾客不知道该企业拥有特许垄断经营权,有第三方可以乘坐的机会。 其次,对侵权的敏感性差。 例如,如果侵权机构已经铺设或铺设了管道,运营公司还没有发现。 由于自己获得的是专利垄断经营权,无法解决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地方政府为第三方的介入提供了很大的绿色。

根据侵权的表现形式

唐山滘县兆薪燃气特许经营权侵权案,以及抚顺、焦作、南京江北区和石家庄燃气特许经营权侵权纠纷案的拆除,侵权的首要表现方式如下

2、政府机关重新招标已经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地区。

3、政府以整理完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实现整合市场的目的,限制或逐步取消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4、政府利用监管的行政职权,人为夸大经营中的不利因素或事故的不利影响,妨碍正常特许经营权经营,直接取消授权特许经营权。

5、燃气经营的同行业其他公司和政府要整合市场,政府要找企业的缺陷和缺陷进行行政处罚,限制其特许经营权进一步迅速发展或减弱,直至其经营陷入困境。

6、侵犯竞争对手实际占有、渗透的机会进入企业的特许经营权。

7、同行业其他公司利用于行政资源的特点,使得率先进入企业新项目建设的审批制造存在很多困难。

8、同行业其他公司通过参与当地政府加气站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方法,大幅提高了加气站市场的准入门槛,使得企业难以介入本区域。

相关政策建议

1、为了提高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法规提高了等级,至少上升为行政法规,据此,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制定了专门的燃气特许经营规则。

目前,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文件,全国只有原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共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各地都有地方性燃气法规或市政公共特许经营管理法规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范,这些法律的效力 并且要与目前实际运营中出现的一般纠纷问题进行比较,提供确定的处理方法。

例如,在已经发行特许经营权的地区,关于城市扩张中添加的燃气客户群,是否属于原来的特许经营权范围。 或者,国家可以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强制要求地方政府在发放特许经营权时在合同中记载这一点。

2、在特许经营权比较有效期内,地方政府确定不得重复授予某行政区域特许经营权,禁止同一地区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两者,政府解除特许经营权公司救济 当然,类似问题还需要比较现实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对确定政府违法违约价格,铤而走险,反复赋予特许经营权谋取利益的主体,应当追究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承担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内确定哪些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级政府的专利专营权的颁发,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4、对上游能源公司因自身资源特点争夺下游市场专营权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提出确定意见。 例如,这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垄断侵害等。 (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陈旭)

“陈旭律师: 燃气特许经营权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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